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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普遍服务的由来、现状与问题分析(上)

关 键 词: 电信普遍服务 由来、现状 问题分析
信息整理: 慧典市场研究报告网 http://www.hdcmr.com/
信息来源: 中国行业研究网
发表时间: 2007年07月16日

  1907年,时任美国AT&T总裁的西尔多·维尔(Theodore Vail)首次提出“普遍服务”(universal service)的概念,但其本来意思却与今天的大不相同。今天的普遍服务,虽然在不同国家、不同产业有不同的要求,但总的来说是要求在相关产业,对所有的居民、以支付得起的(affordable)价格、提供有质量保证的服务。例如,1999年的《万国邮政公约》第一条规定:“各成员国应使所有使用者(客户)都能享受普遍的邮政服务,即以合理的价格在领土的每一个角落提供经常、优质的基本邮政业务”;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电信普遍服务定义为“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能以支付得起的价格享受电信业务,而且业务质量和资费标准一视同仁”。除了邮政和电信产业以外,绝大多数国家的管制机构还都对电力、交通运输、自来水等其它基础设施产业的运营商提出了普遍服务的要求。
 
  几十年来,普遍服务措施的实行有力地促进了人类文明的普及,推动了落后地区的发展,也为低收入人群摆脱贫困产生了巨大的积极作用。美国和欧洲都通过立法对电信普遍服务的相关问题做出规定。他们的法规和实践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立法和实施参考;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发达国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普遍服务”概念的由来

  “普遍服务”这一概念的产生与发展,与美国贝尔系统(以及后来的AT&T)的发展是分不开的。1876年,贝尔(A·G·Bell)获得电话专利后,便围绕着这项专利建立了一个庞大的企业集团。这其中包括:通信设备制造商西方电气、全国性的美国贝尔或是贝尔电话公司、提供市内电话的地方电话公司、以及长途电话公司AT&T,这些企业合称为贝尔系统(Bell System)。贝尔系统的动机非常明显——利用专利这一进入壁垒,彻底垄断相关产业。

  从1876年到1893年这17年间,因为专利权的限制,美国电话市场几乎没有给其他电话公司留下任何的生存空间,贝尔系统自己就是美国的整个电信系统。但是,1893年贝尔的电话专利到期之后,压抑了很久的需求和竞争一下子释放出来。虽然贝尔拥有所有的长途电话网络,而且是全美国惟一的电话制造商,电话这个市场的巨大吸引力还是使得众多企业跃跃欲试。为了打压其他电话公司(众多的独立电话公司),贝尔系统实行的策略是:努力兼并独立电话公司、拒绝向其他电话公司出售电信设备、拒绝任何非贝尔的设备连接到其网络上。这种滥用市场势力的行为导致独立电话公司求助于各州的司法当局,要求当局保护它们免受AT&T的挤压。

  在当时,各个电话公司之间竞争激烈,但各网络之间相互独立,不能做到相互连接。如果是不同电话公司的用户,即使是居住在同一个城市也无法相互通话。无论是电话公司,还是大多数管制机构成员,他们都认为完全的互联互通要求在每一个片区只能有一套电话系统进行专营。时任贝尔总裁的维尔意识到管制具有两项功能:保护公共利益和保护运营商的利益。如果把电信产业纳入管制,AT&T可以限制其他企业与之竞争,在其服务领域获得排他性专营权,对一些领域(尤其是长途电话网络)实施突出的支配权。所以,从1907年起,维尔提出:应当有“一个政策、一套体系、普遍服务。独立电话公司的任何组合都不能为公众提供贝尔所能提供的服务。”维尔的目的主要有两点:一是集中控制。他提出:“广泛的相互交流要求集中控制和协调。应当由一家公司来提供(或控制)服务”。二是用管制替代竞争。维尔清楚地表示,他愿意用接受政府对资费和服务的管制换取独家垄断(Muller,1997)。

  这一策略的直接结果是1913年的“金伯利承诺”(Kingsbury Commitment)。面对政府对其滥用市场势力行为的调查,为了免受谢尔曼反垄断法的制裁,AT&T当时的副总裁金伯利(Nathan Kingsbury)1913年向法官承诺:1、把电报业务分拆出去;2、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独立电话公司接入到AT&T的长途电话网络;3、如果州际商务委员会(ICC)反对,AT&T不再兼并其他独立电话公司。作为交换,政府默认了AT&T的一些反竞争行为。

  此后,1921年的威利—格拉罕法案(Willis-Graham Act)又使得AT&T可以继续兼并其竞争对手。到1920年代中期,互联互通的目标得以实现(Muller,1997)。“普遍服务”在这时候的意思是,所有的电话用户都能够相互联系在一起。这一时期“普遍服务”政策关注的重点并不是电话普及率,而是结束由相互竞争的电话系统所产生的支离破碎的局面。“普遍服务”是贝尔自己对“互联互通”的称谓,政府官员、管制当局和一般用户通常称之为“统一服务”(unified service)。此后,人们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淡忘了“普遍服务”。

  但是,这一主张在1970年代中期再次复活,催化剂是新一轮的竞争。1960年代到1970年代初,电话业的垄断巨头和管制当局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放松了终端设备的管制、一些新的长途电话运营商获得了营业执照、微波网络获得法律许可(Brock,1994)。这时,面对这些挑战,第二代普遍服务政策出现了,它的目的还是维护受管制的垄断厂商的利益。此时AT&T赋予“普遍服务”新的内涵——“家家户户通电话”。普遍服务成了对资费进行管制、使电话服务让居民和乡村用户更承受得起的同义词。垄断者实施普遍服务的做法是,利用长途电话产生的高利润补贴本地电话服务,本地电话服务的价格定在低于成本的水平,这就是交叉补贴(cross subsidizing)。这种行为自1960年代中期开始,并因1970年的“奥萨克计划”(Ozark Plan)实施而制度化。

  面对MCI等长途电话运营商的竞争,贝尔在当时声称,长途电话领域的竞争是“撇脂”(cream-skimming)——只盯住高利润的长途电话市场,这将减少用于筹集交叉补贴资金的能力。这就是AT&T在1970年代试图减缓竞争侵入其市场的借口。但是,这一次他们并没有成功,在经过8年的反垄断诉讼之后,司法部于1982年迫使AT&T进行分拆。虽然老的AT&T在这场斗争中一败涂地,它却无意间长久地赢得了意识形态的胜利。那个所谓的“1934年通信法确立了普遍服务”的说法(AT&T杜撰的依据),成了电话行业根深蒂固的传说;即使是反对AT&T试图继续维护其垄断地位的立法建议的政客们也无法抵挡利用“普遍服务”来争取政治资本的诱惑。几乎所有的人都不假思索的认为,电话在千家万户的普及得益于管制下的垄断厂商所使用的交叉补贴。这一胜利对1996年的电信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1996年电信法中,明确地规定了有关电信普遍服务的目的、内容、融资、供应商的选择与补贴、管理机构等。

  这就是“普遍服务”的产生、发展历程。至于人们经常引用1934年通信法(Communication Act。f1934),并把该法称为普遍服务正式法律制度的开始(虽然在这部法案中并未提到普遍服务),根据缪勒(Muller,1997)的考证,这并不准确。1934年通信法只是在联邦层次上对电信管制的开始,法案的主要内容是成立了联邦通信委员会(FCC)。

  目前,大多数人把提供普遍服务的理由归结为以下几点(拉丰、泰勒尔,2001):第一,社会再分配。对一些贫困人口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基本的服务;同时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图书馆等提供价格低廉的基础服务,这些都是出于对社会公平的考虑。第二,地区发展规划。目前,一些发达国家的大城市人口过于密集,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政府引导市民迁往郊区或乡村,而这些地区属于高成本服务区,过高的服务价格不利于政府政策的实施,因而对这些地区也同样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对于一个国家内部的欠发达地区(如我国的西部地区和其他老、少、边、穷地区),为了推动它们的较快发展,需要首先促进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的建设。第三,对外部性的考虑。电信等网络性产业,随着消费者数量的增加,网络对每一个消费者的效用不断提高。也就是说,单个消费者的消费对其他消费者具有正的外部性。此时需要政府出面,解决外部性问题,增加网络使用者的数量。

  普遍服务政策总体上包括三部分内容(Sorana,2000):普遍服务义务的确定、价格标准的具体化和确定政策要覆盖的地区和服务范围;设计用于资助提供普遍服务的补贴方式;设计一套征收税款的机制为补贴进行融资。

  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电信行业一直被看作是“自然垄断”行业。在这一观念的指导下,很多国家的电信产业一直维持着垄断经营:如美国的AT&T、日本的NTT、英国的BT、我国的中国电信等。在垄断经营体制下,普遍服务的提供主要依靠在位企业内部的交叉补贴,即电信运营商对一部分业务、一部分地区、一部分用户收取比较高的服务费,以这些高额盈利来补贴高成本地区或者低收入阶层用户。这样,对于那些高成本地区的用户和低收入阶层的用户,他们就能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消费某些基本服务。

  自19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广泛开展了放松管制,在原来的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在电信行业,从1980年代开始,放松市场进入管制的改革也逐步得到推广。1969年,美国批准MCI为中小企业提供电信服务;1982年,美国法院开始肢解AT&T,开放市话网络,促进其他长话经营商与AT&T在长途电话领域开展竞争;英国电信管制当局在1982年授予Mercury集团建立和经营独立于英国电信(BT)之外的独立网络,并向其提供各类电信服务经营牌照,此后又向其他电信经营商开放了电信市场;1989年,德国电信管制部门向德意志电信(DT)以外的Mannesmann Mobiifunk发放了电信经营牌照,此后又向其他运营商开了绿灯……我国自1994年中国联通成立以来,电信市场的垄断格局也被逐步打破。

    电信市场进入管制的放松和竞争机制的引入显著地改善了市场的绩效、提高了服务质量,也促进了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但是,竞争机制对传统垄断经营机制下普遍服务的提供方式也提出了挑战。

  如果在竞争的环境下政府仍把提供普遍服务作为一项政策目标,基本上有以下两种解决办法:第一,通过正常的财税体系用税收为提供普遍服务的企业进行补贴;第二,向电信运营商(甚至是设备制造商)收取费用,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USF),向提供普遍服务供应商提供补贴。几乎所有的国家采用的是第二种做法,即建立普遍服务基金,这里原因比较复杂,主要是因为公共资金的机会成本偏高。

   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实施地区发展规划和解决外部性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公共财政加以解决。而且,按照阿特金森—斯蒂格利茨定理(Atkinson and Stiglitz,1980),实现再分配的最佳途径是直接对收入征税,而通过操纵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间接的收入再分配是低效率的。但是,一方面该定理的一些条件难以满足;另一方面,公共资金的获得主要是通过税收方式,而税收(尤其是间接税)通常会对社会经济活动造成扭曲。另外,税收的征收也要花费成本,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这项成本不应低估。由此带来的扭曲和征收成本就是公共资金的机会成本(或影子价格、社会成本)。据估计,公共资金的机会成本在发达国家大约是0.3,也就是说,每征收一个单位的公共资金所造成真实社会成本是1.3个单位(1单位的税收再加上0.3单位的额外的损失);对于发展中国家,由于税收体系的低效率和严重的腐败,公共资金的机会成本通常大于1,我国公共资金的机会成本大约为1.5-2.0(拉丰、张昕竹,2004)。

  现在,不仅是在美国,欧盟各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都以法律的形式要求电信和其他一些基础部门提供普遍服务义务。概括起来,普遍服务就是要求对所有用户以可以承担的价格提供有质量保证的服务。具体到电信产业,可以把普遍服务概括为以下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和管制要求:第一,明确普遍服务包括的服务内容;第二,对每一位成员都提供这些服务;第三,以相同的条件提供服务,无歧视;第四,以负担得起的价格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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