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免费报告>通讯产业>其他综合

电信普遍服务的由来、现状与问题分析(下)

关 键 词: 电信普遍服务 由来、现状 问题分析
信息整理: 慧典市场研究报告网 http://www.hdcmr.com/
信息来源: 中国行业研究网
发表时间: 2007年07月16日

   二、电信普遍服务中的经验和教训
 
  虽然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普遍服务政策,但是对政策的争论一直都在继续。我国目前也正在准备改革我国的普遍服务政策,借鉴发达国家已有的经验、吸取它们实践中的教训,客观地分析当前各国普遍服务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都有助于我们科学地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方针政策,促进经济和社会更好地发展。

  虽然有很多研究表明,普遍服务是一个政治问题,是行业和政府讨价还价的结果(Muller,1997;Katus,1995;Kraemer,2005;Riordan,2001;etc.);我们假设,综合社会各方利益,必须要实施普遍服务,下文的分析也都是在这个前提下进行的。

  在美国1996年电信法和欧盟的指令中,我们都可以看出,在实施普遍服务政策时仍然要借助于市场机制的力量。这集中体现在:(1)竞争中性原则。竞争中性意味着没有哪一个潜在的服务供应商会被不公平地限制在市场之外,也不会有哪一个现有的供应商会因为实施普遍服务义务而受到不恰当的优待或冷遇。符合基本技术要求的电信运营商都可以申请作为普遍服务供应商;管制机构对合格的供应商因提供普遍服务所产生的净成本进行补贴,在补贴净成本时还要考虑普遍服务供应商因承担普遍服务义务所获得的无形收益。竞争中性意味着普遍服务支持机制和准则既不会使一个供应商相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地受益或受损,也不会不公平地对待各种技术。(2)在实施普遍服务政策的同时还要引入竞争。现在,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在电信领域引入竞争已经成为各国通行的做法。从上面的介绍中可以看出,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都提出要在实施普遍服务的同时继续开放市场、引入竞争。美国还允许在需要的时候同一区域可以有两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普遍服务供应。

  我们在借鉴欧美的经验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其普遍服务政策实施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以便防患于未然。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政策的可持续性问题。美国电信法规定电信运营商必须根据其州际终端用户有线线路(wireline)电信服务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纳普遍服务基金。这一比例,称为贡献因子,每个月根据补偿基金的需要变动。近年来,由于无线电话市场的竞争加剧、VoIP业务的推广、电子邮件使用的增长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普遍服务基金征收的来源趋于萎缩;另一方面,普遍服务囊括的服务范围有增加的趋势。受这两方面的影响,美国近年来伴随着对普遍服务基金需求的日益增加,基金来源却不升反降。1999年,美国联邦资助的高成本项目的普遍服务基金支出达到17亿美元,联邦全部基金支出达39亿美元;到2004年,高成本项目支出为36亿美元,全部基金支出增至65亿美元。与此同时,自2000年以来,美国州际有线线路业务收入已经几乎没有增长,2002年甚至下降。受此影响,贡献因子从2000年第四季度的5.7%提高到2003年三季度的9.5%,进一步提高的空间已经极其有限。另外根据美国通讯协会(USTA)估计,在2003-2008年,对普遍服务基金的需求将会从74亿美元增加到119亿美元,而州际电话收入的基数最多保持不变。所以,如果不立即采取一些恰当的行动,联邦和州的普遍服务政策很快就将难以为继。

  第二,政策的针对性问题。普遍服务政策最主要的目标就是要提高电话普及率、增加用户;通常的做法是对本地电话资费进行补贴,或者降低电话安装费。但是,这种不加分辨的补贴是一种无效率的手段。

  假设,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与电信供应商的供给曲线相交,均衡的成交量(用户数量)为Q1,均衡价格为户5;但是管制当局满意的用户数量是Q2。为了获得满意的结果,管制当局通常要求电信运营商为总数为Q2的家庭提供服务,此时价格需降到几,为此需向运营商提供总额为A+B的补贴。事实上,由于有Q1的用户是不需补贴就会使用服务的,需要降低价格才会使用墓本服务的顾客只有Q2-Q1。如果能够将真正的低收入者识别出来,只需直接向他们提供数量为刀的补贴就可以达到目标。之所以在这里强调补贴的数量,是因为筹集普遍服务基金仍会产生巨大的机会成本。由于补贴基金的来源集中于一部分电信服务上,对这部分服务加价必然产生社会成本。据郝斯曼估算(Hausman,1998),美国从长途电话上每筹集1美元的基金,所造成的消费者福利损失是1.05美元。这远远大于美国一般税收的无谓损失(大约为0.2-0.40)。所以,应尽可能减少基金的筹集和使用。解决这一问题更好的方法是把补贴直接给那些需要的个人,而不是对所有的顾客都补贴。虽然直接把补贴交给需要的个人有一些固有的困难,但是通过一些资格调查会使这种方法比向所有的人提供补贴更有效(Hausman,1998;拉丰、泰勒尔,2001)。

  第三,现有的普遍服务定价正好与拉姆齐定价方法(Ramsey pricing)背道而驰。从福利损失最小化的动机出发,应当对那些需求弹性比较小的商品制定比较高的成本加成;对于那些需求价格弹性大的产品,则应制定较小的成本加成(Ramsey,1927)。也就是说,成本加成(■)应该和需求弹性成反比。但是,根据测算,长途电话的需求弹性远远大于本地电话的需求弹性——美国长途电话的需求弹性大约为-0.7,而基本电话接入的弹性大约在-0.02到-0.03之间(Taylor,2002)。也就是说,对于普遍服务项目来说,价格每下降10%,可以使用户数量增加不到0.3%;同时,对于作为征收基金的基础的长途电话业务,其资费每上涨10%,将使消费量下降7%。所以,通过对长途电话服务加价来为普遍服务筹集资金,同时通过降低安装费用和本地电话资费试图提高电话普及率的做法不仅使消费者福利损失巨大,还会造成基金来源萎缩和目标难以取得。

  第四,实施普遍服务政策所造成的扭曲问题。由于普遍服务政策需要改变服务的价格,如果在选择由哪些企业来承担普遍服务义务或者确定补贴金额的时候不能做到竞争中性,就会限制市场对运营商效率的检验和测试。资费水平的扭曲使得市场很难发现在位企业是否是有效率的服务供给者。如果一个新的企业能够向城市地区的商业用户提出一个较低的资费水平,它可能意味着新企业比在位企业更有效率,但也可能仅仅意味着在位企业为了交叉补贴而收费过高。相似地,如果没有哪一个新企业对乡村居民用户的收费水平可以和在位企业同样低,这可能意味着在位企业是最有效的,但也可能意味着目前的资费水平已经低于在位企业的成本。另外,普遍服务补贴打击了利用新技术的积极性——如果新技术必须与那些已经确立的且接受补贴的现存技术进行竞争,它们吸引到投资的可能性就会下降。动态地看,继续向高成本服务提供补贴将因为降低人们对替代服务的需求而减缓技术进步。

  三、我国的普遍服务

  与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也对邮政、电信等基础性行业的普遍服务做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第44条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指定的或者招标的方式确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具体承担电信普遍服务的义务。电信普遍服务成本补偿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同时第70条对拒不履行普遍服义务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信息产业部2001年公布的《信息产业“十五”计划纲要》提出,“十五”期间要使我国电话用户总数超过5亿户,全国电话普及率将超过40%;力争实现全国95%以上的行政村村村通电话。

  在1994年以前,我国的电信市场是由原中国电信一家垄断经营的,普遍服务义务也由其一家企业承担,此时中国电信也采用了内部交叉补贴的做法。此外政府还对电信产业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来实行电信普遍服务,主要包括:①收取市话初装费政策;②加速折旧政策,即允许电信经营企业通过提高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积累资金。在1990年代初期,中国电信发起了一项大规模的工程,即“村村通”工程,要使农村地区的每一个行政村都能通上电话。当时,这项工程的主要资金来源是电话初装费和对长途电话附加费。

  19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电信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原来给予电信经营企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先后取消。同时,继1994年中国联通成立以来,在电信产业已出现了多家竞争企业,如在原来利润率较高的长途电话业务领域,已有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网通和中国铁通等电信企业共同竞争,而且,还有多家IP电话运营商经营长途电话业务。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根据市场开放原则,我国的电信服务领域必须逐渐对外开放、新的电信经营企业进入我国电信产业后,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商业原则,将首先选择业务量大、利润率高的业务和地区作为其经营领域。由于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原来利润水平较高的业务和地区被多家企业所瓜分;而且,竞争的结果还将导致价格下降,最终将趋向于按包括正常利润在内的平均成本定价。以上种种因素都使我国原来支持电信普遍服务的传统方式失效。目前,我国已没有一个电信经营企业能通过其内部业务间的交叉补贴向全社会提供电信普遍服务。各电信企业都不愿意经营利润少甚至亏损的业务,更不愿意到贫穷落后的农村和边远地区发展电信业务。但是,从政策层面看,提供电信普遍服务是我国政府推行的一项重要电信政策,也是我国缩小东部和中西部贫富差距、各社会阶层贫富差距的重要政策措施。因此,在我国如何有效地实施电信普遍服务.已成为我国电信发展与改革的一个难点问题。

  1999年,原中国电信解体,移动电话、寻呼、卫星通讯业务被分离出去并组成了独立的公司。这样,整个电信产业包括6家运营商——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吉通、中国铁通和中国卫通。但是,普遍服务义务仍由中国电信承担。同时,取消了电话初装费,交叉补贴也不再可行,资金的短缺阻碍了普遍服务的继续开展。所以,最初所设定的目标(到2000年每一个村庄都能通电话)没有实现。到2000年年底,在所有的行政村中能够通电话的只有82.9%,而且几乎所有不通电话的乡村都分布在中西部地区。

  到2003年年底,我国74万个行政村中有大约89%能够通上电话,这距离信息产业部的“十五”计划还有大约6个百分点(4万多个行政村)。为此信息产业部在2004年初以“分片包干”的方式对六大运营商进行任务分摊,争取到2005年底能有4万个行政村开通电话。这显然使一个应急的权衡之计。

  对于我国的普遍服务,本文认为,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抓紧普遍服务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目前,国内电信垄断格局已经初步打破,对内、对外开放正逐步进行,依靠企业内部交叉补贴解决普遍服务已经无法继续,当务之急是要建立适合竞争环境的普遍服务政策。应当在未来的《电信法》中专门对普遍服务的有关问题进行规定,主要是:管理机构、普遍服务所包括的具体目标、普遍服务供应商的选择、普遍服务基金的筹集方式、普遍服务净成本的补贴方法。

  第二,普遍服务所包括的内容不应太多。鉴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再加上普遍服务实施中可能造成的效率损失和扭曲,目前应主要解决普遍接入问题,对于高成本地区和低收入社区主要的任务是实现社区共享电信设施,例如安装公用电话或设立“电信中心”。对于除语音电话以外的其他电信月盼,可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竞争的引入逐步解决。

  第三,坚持竞争中性的原则,政策实施过程应当透明、公开。在电信的发展历程中,竞争对于降低成本、促进服务普及、推动技术进步成果显著。在普遍服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也应当即可能地依靠市场的力量来解决。竞争中性要求政府管制机构不能因推行普遍服务而过多干预市场的正常运转;不仅应当公平地对待各家运营商,而且对于符合基本要求的各种技术也应一视同仁。

  第四,扩大基金来源。为了避免因普遍服务基金筹集对社会福利造成过大的损失,应当尽可能地扩大基金的征收范围。除了市场份额极小的运营商之外,各种技术类型的运营商(设置包括电信设备制造商)都应为普遍服务做出贡献。同时,应允许在我国财税体制提高效率(财政收入的社会成本降低)之后,通过公共财政解决普遍服务融资。

  第五,正视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在管制机构和运营商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承担普遍服务的净成本到底有多大、哪家企业更有效率、哪种技术更适合等问题应尽可能地通过市场机制来搜集信息,做出选择。我们建议采用拍卖机制来决定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运营商,以及因承担此项义务所需补贴的金额。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拍卖机制具有很多优点,例如:提高交易的速度;显示购买者的估价(或者出售者的估价);避免代理人的不诚实(Wolfstetter,1996)。在普遍服务中使用拍卖具有所有这三个优点,而且拍卖还可以选择最低成本的供应商,从而使供给成本最小化。另外,拍卖还能使管制者确定合理的补贴金额。

  四、结论

  1900年代,当时的贝尔系统为了保护自己的垄断地位,提出了“普遍服务”的主张,这一概念已经随着时代的发展发生了变化。由于多种力量的相互作用,很多国家目前都制定和实施了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在垄断经营体制下,普遍服务的实施依赖于垄断企业内部的交叉补贴,通常是长途电话补贴本地电话,办公电话补贴居民电话。随着电信领域竞争的引入,传统的企业内部交叉补贴机制难以维持,需要建立普遍服务基金来为提供普遍服务的运营商进行补贴。

  在美国1996年电信法和欧盟2002年普遍服务指令中,对各自的普遍服务政策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律和指令都要求管制机构在实施电信普遍服务政策的过程中要保持竞争中性,政策应当透明、公开。当然,美国和欧盟相关政策中现在还存在有一些问题,这是我们在制定本国政策时应当注意的。

  我国的电信普遍服务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任务还很艰巨。面临竞争环境下的新情况,我们正在制定新的普遍服务政策。新的政策应当注重利用市场机制解决问题,同时吸取发达国家已有的经验教训,争取以更有效的方式解决我国的电信普遍服务。

相关文章

咨询热线

010-64804578
010-51265563

定制报告


查看定制报告流程

专项调研报告


查看专项调研服务流程

版权所有:慧典市场研究报告网

电话:(86)010-64804578、51265563 客服邮件:hanch(at)hdcmr.com

京ICP备05012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