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 键 词: | 煤矿 瓦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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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 《国家安监总局 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
| 发表时间: | 2008年03月27日 |
[摘要]
一、1-4月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总体形势;二、近期煤矿瓦斯事故特点分析;三、近期特大瓦斯事故基本情况及原因;四、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措施及建议。
一、1-4月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总体形势
(一)1-4月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态势。据安监总局调度快报统计,1-4月份,全国煤炭产量达到5.86亿吨、同比增长2.4%,煤矿事故同比减少144起、死亡人数减少555人,分别下降17.2%和32.5%;百万吨死亡率1.966,同比减少1.026、下降34.3%。
(二)近期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4月25日以来,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有所反弹,尤其是“五一”前后,煤矿事故瓦斯频发,在4月26日~5月15日短短的20天内,接连发生11起死亡3人及以上的瓦斯事故,死亡109人。平均不到两天发生一起瓦斯事故、每天死亡约6人。
二、近期煤矿瓦斯事故特点分析
(一)与一季度相比,近期尤其是“五一”前后重特大瓦斯事故呈明显上升趋势,特大和特别重大瓦斯事故多发。一季度,全国煤矿发生瓦斯事故57起,死亡267人;一次死亡3~9人的瓦斯事故19起、死亡98人,一次死亡10~29人以上瓦斯事故8起、死亡133人,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瓦斯事故。相比之下,4月25日至5月15日,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瓦斯事故7起、死亡37人;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瓦斯事故4起、死亡72人,其中发生一起一次死亡超过30人的特别重大瓦斯事故,死亡32人。
(二)与一季度相比,乡镇煤矿瓦斯事故多发,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一季度,国有重点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瓦斯事故3起、死亡16人,一次死亡10~29人的瓦斯事故5起、死亡83人;国有地方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瓦斯事故3起、死亡14人,没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瓦斯事故;乡镇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瓦斯事故13起,死亡58人,一次死亡10~29人的瓦斯事故3起、死亡50人。4月26日至5月15日,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瓦斯事故11起、死亡109人,其中国有重点煤矿发生1起、死亡3人,乡镇煤矿发生10起、死亡106人。
(三)煤矿瓦斯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灾难。除发生了重特大事故外,4月份,煤矿企业发生2起涉险人数较多的重大事故和险情:一是4月9日,重庆煤炭(集团)公司松藻煤电公司石壕煤矿,井下掘进工作面,在防突钻孔施工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当时井下共有344人作业,其中341人安全出井,造成3人死亡;二是4月24日,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天府矿业公司三汇三矿,井下5408采煤工作面发生瓦斯险情,由于发现及时,涉险人员241人全部安全撤到井上后,井下连续发生9次瓦斯爆炸。这说明,目前煤矿瓦斯特别重大事故隐患仍然相当严重,稍有疏忽,就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发生。
三、近期特大瓦斯事故基本情况及原因
(一)基本情况
在4起特大及特别重大瓦斯事故中,瓦斯爆炸事故2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起,瓦斯燃烧事故1起。
一是4月26日,河南省原田煤炭(集团)公司大刘山煤业分公司(位于平顶山市郏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当班井下作业80人,其中51人安全升井,11名矿工遇难,18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矿主隐瞒不报,经群众举报后调查核实,此事故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已曝光。
二是4月29日16时,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2人,是今年煤矿发生的第一起特别重大瓦斯事故。
三是5月2日20时,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县东风镇一非法采煤窝点(为独眼井)发生瓦斯燃烧事故,造成15人死亡。
四是5月10日凌晨1时,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石林镇坳田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1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1.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现象严重
一些矿主为追求高额利润,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铤而走险,抗拒执法,无证或证照不全违法组织生产。4月1日至5月10日发生的19起死亡3人及以上煤矿事故当中,有4起是非法组织开采引起的。如重庆奉节县汾河镇大新煤矿(关闭矿井非法开采)该矿于2006年3月8日被地方政府关闭并对井口实施封闭,但矿主于4月1日擅自打开井口带6人下井采煤,造成瓦斯窒息事故,其中2人安全升井,5人死亡(矿主及其儿子)。
2.乡镇煤矿基础管理工作混乱
近期,瓦斯重特大事故几乎全部发生在乡镇煤矿,这暴露了煤矿企业尤其是乡镇煤矿在基础管理方面存在较大漏洞。安监总局关于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4.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中指出,该矿“北翼采区采掘布置违反规程规定,在一条集中运输巷的一侧连续布置3个对拉采煤工作面,1个准备工作面,共11条平行巷道,并另有2个掘进工作面;整个北翼采区6个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工作面处于微风或无风状况;矿井没有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瓦斯检查缺失,全矿一个班只有1名瓦斯检查员”等都是该矿基础管理工作混乱的集中表现。
3.劳动组织和现场管理混乱
近期发生的特大煤矿死亡事故以及2起涉险人数较多的重大事故和险情暴露了煤矿劳动组织和现场管理方面问题十分严重。部分煤矿企业未能严格按照核定生产能力确定采掘工作面数量和下井人数,忽视入井人数的登记、考勤工作,部分矿井依然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4.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
地方政府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致使非法矿井没有彻底关死,要求停产、停建的矿井没有停住。如4月份以来,非法开采导致的煤矿瓦斯重大事故多达三起,说明地方政府在日常监管工作方面亟待加强。一些监管部门在对煤矿下达隐患整改或停产整顿指令后不跟踪落实,有的地方甚至存在以罚代管的现象。一些监管部门的人员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不能发现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措施及建议
(一)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职责,杜绝非法开采
地方各级政府要贯彻落实《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确保本辖区范围内不出现非法开采矿井,并建立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对于地方各级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开采矿井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禁止小煤矿在严重突出和高瓦斯突出矿区独立开采
在严重突出矿区和高瓦斯出矿区范围内,禁止新建小煤矿;对该范围内现有的小煤矿予以清理整顿,依托有瓦斯治理经验、技术和管理基础的大型煤炭企业,实施资源整合、联合改造或委托大矿管理,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三)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所有煤矿必须按照核定的能力组织生产,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同一采区、同一煤层内同时作业的采掘工作面数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48条的规定。要按规定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计划和作业规程,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并按照设计进行施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照“开采保护层超前、掘进超前、瓦斯抽采超前”的要求,合理采掘部署,形成开拓、准备、回采三区分开布局,开拓、准备、回采安排在不同采区内。生产矿井须认真核定岗位劳动定员人数,并且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时予以明确规定,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加快小煤矿改造步伐,推动和规范煤矿资源整合工作
加快对乡镇煤矿的整顿、联合、改造和提高,积极推进中小煤矿技术改造,实行集约化开发经营。继续淘汰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浪费资源的小煤矿,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小煤矿。推动资源整合工作。矿井整合后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做到统一布局、统一规划,并按照建设项目要求履行相关核准手续后方可施工,严禁在整合期间违法开采。